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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消费者可拒绝快递自提及超时付费

来源:      日期:2016-09-18 16:34:17

近来,不少小区里出现了为了快速、安全递送快件的“速递易”智能快件箱(快递自提柜)。但是明明打着免费的旗号,却又超时需付费才能取件,这样的收费侵权了么?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消费者:快递员未经收件人的明示同意,不能将快件投递至智能快件箱(快递自提柜),消费者可以拒收自提箱中的快件,因此产生的超时付费消费者也可以拒付。


上周日,消费者小余突然收到一条这样的短信:“【速递易】请凭xx取货码到某某地址A24取快件,免费存放24小时。快递详情见xx网页”,以为是垃圾短信,不以为然。周一下午再次收到一样的短信,并附上了快递员的电话,于是到淘宝网站查看最近的物流信息,显示这样一条:“您的快件已被某某地址速递易自提柜代收,请及时取件”。小余对此感到莫名其妙,致电快递员,怎料快递员撂下一句“快件在你办公室对面小区的自提柜,你自己去拿吧”就挂掉。小余到对面小区去拿快件,输入取货码,电子屏幕居然显示快件存放超过24小时,需要付费1元才能取件,为了取到件只能乖乖付款,可是心生不忿:快递服务本来就是送货上门的,如今未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就直接将快件投递到自提柜,而且未经收件人知情并同意便要求支付超时费,是否存在合理依据?


对此,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梁晓律师点评:


首先,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快递单本质上是快递服务合同,由填写的信息栏以及背后的服务格式条款构成,合同自寄件人、快递服务的收寄人员在快递单上签字或盖章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快递公司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快递员未经寄件人或作为利益获得者的收件人同意不应将快件投递到约定以外的地址。


其次,国家邮政局在2015年通过了《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为规范快件自助服务市场提供了依据,其中第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前,应当征得收件人明示同意。寄件人交寄快件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可直接将快件投递至指定的智能快件箱。收件人未明示同意采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由此可见,快递员未经收件人的明示同意是不能将快件投递至智能快件箱(自提柜)。


第三,超时取件收取费用的部分,自提柜公司与收件人之间本来就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快递员不应该在没有以明显的方式提醒收件人超时会收费并取得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快件投至自提柜,导致收件人超时取件必须付费,《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第九条规定:“使用智能快件箱进行快件首次投递,收件人未能及时提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取出,联系收件人再次提供投递服务。”因此,自提柜超时取件导致收费的责任不应由收件人承担,收件人支出的快递费用本来就应当包括快件出门到快件送上门一条龙服务,如非收件人同意,其他额外费用无需支出。因此,消费者完全有权可以拒绝自提及支付超时费。


自提柜服务确实为快递员节省很多时间成本,降低送达的难度,但方便快递员的同时可能会相应增加收件人的不便,自提应得到收件人的同意,若快递员强行要求收件人到自提柜取件,收件人可到相关购物平台进行物流投诉,如淘宝网站有专门的物流投诉渠道,亦可向所属快递公司投诉。



现时,物价局对于自提柜超时的收费标准暂无相关价格指导,快件自取的超时收费由谁承担,取件时快件破损由谁负责等等,这些都是自提柜服务亟须规范的方面,我们期待自提柜服务行业的不断完善,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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