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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院被市科技局认定为2018年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服务机构

来源:      日期:2018-04-24 16:51:12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激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科技创新活力,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免费向我市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科技创新券。

本着降低企业科技创新成本,更好服务企业的目的, 经过网上申报、在线审核及现场答辩等环节,沈阳市科技局于321日公示认定我院成为2018年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服务机构。我们欢迎各类企业在我院使用科技创新券,我院各专业检验所已做好充分准备,服务企业,积极宣传,服务企业,充分利用科技创新券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完善的高质量服务。

有申请需要的企业和团队请到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网站上了解具体申领事宜。

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网址: http://www.sytjpt.cn/h/invt/invtIndex


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暂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激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简称企业)和创业团队的科技创新活力,降低科技创新成本,根据辽宁省科技厅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辽科发〔20152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沈阳市科技创新券(简称创新券)是免费向我市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的,用于向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政府无偿补助经费。

第二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在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创新券补助经费。创新券实行总量控制,采用电子券形式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开放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的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审核管理、监督指导、绩效评价及协调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科技局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委托沈阳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简称共享中心)负责创新券的年度预算编制和受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付和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指导各区、县(市)科技局做好辖区创新券政策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鼓励各区、县(市)科技局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创新券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服务机构是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创新券服务机构要接受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简称条件平台)的管理,积极为用户提供创新服务。

创新券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单位或机构。拥有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数量5台(套)以上,或拥有特殊用途的精密、稀缺科学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达到我市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运行正常、数据准确、加工精度高,配有熟练操作人员,能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具备专业分析检测相关的技术咨询、培训的能力。

(二)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或机构。具备稳定的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管理优势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配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带头人和技术服务人员,其中,专职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30%。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有对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案例,有相对稳定的用户群体。具备承担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的能力。

(三)提供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信息服务的单位或机构。拥有专职服务人员5名(含)以上,拥有一定规模的数字化文献、情报、信息资源,可为用户提供文献检索、全文下载、电子图书在线阅读、科技查新与情报信息等服务,年累计服务企业10家(含)以上。

(四)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单位或机构。拥有执业资格人员10名以上,具备信息数据分析、挖掘、预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能力,有专业服务案例,年累计服务企业5家(含)以上。

       (五)其他可对外提供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单位或机构。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创新券可用于服务机构提供的研发、检测、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服务范围以条件平台每年发布的科技服务目录为准。创新券不支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

第九条  市科技局定期发布开展创新券申领和兑付工作的通知,共享中心每季度对前一季度创新券使用情况开展预审核和统计。创新券有效期为12个月,逾期作废。

第十条  企业是创新券申领和兑付的主体单位。创业团队由所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代为申领和兑付。

符合条件的创新券兑付额度:技术服务金额在 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超过60%的比例核定支持;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核定支持。

第四章 审核申领

第十一条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沈阳市登记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

(三)企业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二条  申领创新券的创业团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

(二)入住市级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三)创业项目须具有产品研发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仅限创业文本策划的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申领创新券需登录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企业)》,上传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由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登录信息系统,统一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申领推荐表(创业团队)》,上传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创业团队负责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共享中心对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准,通过条件平台发放创新券。

在一个创新券有效期内,企业申领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分两次申领,第一次申领额度10万元使用完毕后,可再次申领10万元。

在一个创新券有效期内,创业团队申领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分两次申领,第一次申领额度2.5万元使用完毕后,可再次申领2.5万元。

       企业和创业团队在递交申领材料15个工作日后,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申领结果。

第五章  资金兑付

第十五条  企业和创业团队开展科技服务需先行支付服务费用,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后,须及时在信息系统输入创新券券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办理兑付的凭据。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兑付创新券应登录信息系统,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企业)》,上传技术合同、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发票等。以下材料若存在需一并上传:服务结果证明(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服务报告等)、创新成果证明(包括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创业团队申请兑付创新券由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登录信息系统,统一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创业团队)》,提供材料内容与企业相同。

第十七条  共享中心每年集中受理创新券兑付工作,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后,履行政府审批程序,拨付下达资金。

第六章  评价和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定期对共享中心、区、县(市)科技局和服务机构创开展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对虚报、冒领、截留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据辽宁省科技厅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辽科发〔201528号)和《沈阳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财企〔2017439号)相关规定执行,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执行期自201811日至2019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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